但以理书 1 是这卷书真正的门槛。这一章叙述犹大少年被掳到巴比伦,被编入王宫的培训制度,并决定继续忠于以色列的神。在这个叙事的背后,已经显现出贯穿全书的主要主题:神的主权、列国的统治、在异乡的忠心、神所赐的智慧,以及在不同文化之中持守身份。
1. 一部以战败开篇的书
但以理书以犹大历史上最重大的剧变之一开篇:
“犹大王约雅敬在位第三年,巴比伦王尼布甲尼撒来到耶路撒冷,将城围困。”(但以理书 1.1)
因此,叙事始于一场政治和军事危机。
耶路撒冷是犹大国的首都,也是圣殿所在之城,如今面对巴比伦的强权。但以理和他的同伴即将被卷入这场对峙的后果之中。
然而,这种情形只是一个更长过程的开端。耶路撒冷并不是在一次事件中消失的。巴比伦对犹大的压力分好几个阶段加重,最终导致这座城和圣殿在公元前587/586年被毁(列王纪下 24.1-25.21;历代志下 36.5-21)。
因此,但以理书 1 处于这个时期的开端,这段时期将使犹大逐步从政治上的依附走向耶路撒冷的毁灭和流亡。
2. 国际背景:从埃及到巴比伦
要理解但以理书 1,必须把这段叙事放回公元前七世纪末近东的剧变之中。
长期以来,亚述统治着这个地区。它的瓦解深刻地改变了政治均势。此时,埃及试图保持它向北的影响力,而新巴比伦的势力则不断扩张。
公元前609年,犹大王约西亚试图拦截法老尼哥,在米吉多受了致命的伤(列王纪下 23.29-30;历代志下 35.20-24)。
此后,犹大进入了日益不稳的时期。
几年之后,迦基米施之战(一般定在公元前605年)使巴比伦决定性地战胜了埃及军队。耶利米把这场战役定在约雅敬第四年(耶利米书 46.2)。
正是在这种力量对比被颠覆的背景下,才应当理解但以理来到巴比伦这件事。
3. 约雅敬的第三年
但以理书 1.1把这一事件定在“约雅敬在位第三年”,而耶利米书 46.2则把迦基米施之战与约雅敬第四年联系起来。
这一差异引起了许多讨论。
然而,不应立刻把它看作矛盾。古代计算君王在位年数的制度并不统一。根据是把登基那一年算作元年,还是算作先于第一整年的登基之年,同一段时期可能得到不同的编号。
因此,这个问题值得作专门的年代研究,但它并不妨碍我们把但以理书 1 的总体背景定在公元前605年前后。
这一日期是但以理在巴比伦经历之开端的一个合理的历史坐标。
4. 全书的第一个神学宣告
在提到尼布甲尼撒的军事行动之后,经文立刻作出一个根本性的说明:
“主将犹大王约雅敬交在他手中。”(但以理书 1.2)
这句话提供了这一章的神学钥匙。
从政治的角度看,是巴比伦犹大。
然而,从叙事的角度看,尼布甲尼撒并没有被描述为一位能够脱离神而夺取耶路撒冷的君王。
所用的动词立刻转移了我们的目光:是主把约雅敬交在他手中。
这一宣告并没有淡化这场灾难。它宣告的是:犹大的战败并不意味着以色列的神被巴比伦的神明所战胜。
因此,从最初几节起,就出现了全书的一个重大主题:列国确实拥有真实的权势,但这种权势仍然包含在一部历史之中,而他们并不能最终掌控这部历史。
5. 巴比伦的圣殿器皿
但以理书 1.2又补充说,尼布甲尼撒把一部分神殿的器皿带到了示拿地。
这一事件具有强烈的象征意义。
在古代世界,军事上的胜利可以被解释为征服者的神战胜了被征服民族的神。因此,圣物的转移可以公开显示胜利者的统治。
然而,但以理书恰恰拒绝了这种解释。
并不是尼布甲尼撒凭自己的权势夺取了属于圣殿的东西:
“主将……神殿中器皿的一部分交在他手中。”(但以理书 1.2)
这一说明已经为但以理书 5 作了铺垫。全书开头被带走的器皿,将在伯沙撒的宴席上重新出现(但以理书 5.1-4)。对它们的亵渎,紧接着就是巴比伦王国倾覆的宣告。
因此,一条叙事的线索把但以理书 1 与但以理书 5 连在一起。
6. 被编入帝国服事的犹大少年
接着,尼布甲尼撒命令亚施毗拿从以色列人中挑选一些少年:
“就是王室的后裔和贵胄”。(但以理书 1.3)
他们必须是:
“没有残疾、相貌俊美、通达各样学问、知识聪明俱备、足能侍立在王宫的”。(但以理书 1.4)
这一挑选依循的是帝国的逻辑。
巴比伦不满足于征服领土。它还可以把被统治民族的一部分精英吸收进自己的行政机构。
这些少年要接受适合于王室服事的培训。
因此,但以理来到巴比伦,既不是作为旅客,也不是作为自愿的学生。他属于一个因军事统治而被迁移的群体。
然而,这种被强加的处境,将逐渐成为他施展才能的舞台。
7. 但以理当时多大年纪?
经文从来没有说明但以理到达巴比伦时的年龄。
但以理书 1.4把他描述为属于那批因适合接受培训而被挑选的青年。
因此,认为但以理相当年轻,是合理的。
他当时约十四岁的假设,与叙事相符,并且使我们能够构建他一生可能的年表。然而,不应把它当作经文明确给出的资料。
如果但以理在公元前605年前后约十四岁,他应是生于公元前619年前后,到巴比伦倾覆的事件发生时已是高龄。
这一重构使我们能够衡量他一生历程的跨度,但他最初的年龄仍然只是假设。
8. 巴比伦式的培训
被挑选的少年必须学习:
“迦勒底人的文字和言语”。(但以理书 1.4)
目的显然是让他们为王室行政机构的服事作准备。
这种培训意味着深深沉浸于巴比伦的文化之中。
但以理和他的同伴必须掌握一种新的语言,学习宫廷所需的知识,并能够在帝国的各种机构中活动。
然而,叙事并没有把这种学习描述为不忠。
这一观察很重要。
但以理接受学习。
他掌握了他所生活的社会的知识。
他甚至能在其中担任重要的职务。
因此,这一章的问题并不在于与外邦文化的单纯接触。
真正的问题是融入与妥协之间的界线。
9. 名字的更改
有四个犹大少年被特别点名:
但以理;
哈拿尼雅;
米沙利;
亚撒利雅。
太监长随后给他们起了新的名字:
但以理改名叫伯提沙撒;
哈拿尼雅改名叫沙得拉;
米沙利改名叫米煞;
亚撒利雅改名亚伯尼歌 (但以理书 1.6-7).
希伯来名字与以色列的神相连。
但以理的意思大致是“神是我的审判者”。
“哈拿尼雅”使人想到的恩典。
米沙利可以理解为“谁像神呢?”
亚撒利雅的意思是“帮助”。
相反,巴比伦的名字把他们置于美索不达米亚的文化与宗教环境之中。
因此,改名具有明显的身份认同层面的意义。
10. 并非全盘的同化
不过,使用“同化”这个词时必须谨慎。
王的方案深刻地改变了这四个青年的环境:
新的国家;
新的语言;
新的培训;
新的名字;
新的行政体系;
新的饮食。
但是,经文并没有明确说,这个方案的每一个环节都是为了“抹去他们的犹太人身份”这一唯一目的而设计的。
一种培训并吸收精英的帝国政策,就足以解释这一过程的大部分。
然而,其结果仍产生了强大的文化压力:这些青年此后必须在一个与他们原有文化陌生的体制之中生活和服事。
于是这一章的问题变成了:他们能在多大程度上参与这个新社会,而不放弃自己的忠心?
11. 食物成为抵制的焦点
但以理接受培训。
他使用行政机构所给他的名字。
他学习巴比伦的语言和知识。
但在但以理书 1.8出现了一条界线:
“但以理却立志不以王的膳和王所饮的酒玷污自己。”(但以理书 1.8)
经文没有明确说明,这些食物为何会造成玷污。
曾有几种解释被提出:
- 有些食物可能不符合以色列的饮食规定;
- 食物的预备方式可能与这些规定不相容;
- 食物或酒可能与崇拜的习俗有关;
- 王的席可能代表对王权体制的某种依附或认同。
这些解释没有一种能确切地说明所有的细节。
可以确定的一点是经文所给出的:但以理个人认为,吃王的膳、喝王的酒,与他想要持守的忠心不相容。
12. 不作无谓对抗的忠心
但以理的反应值得特别留意。
他没有公开挑衅当局。
他没有指责负责供给他食物的官员。
他请求:
“太监长不要使他玷污自己”。(但以理书 1.8)
这种态度将成为全书若干事件的特征。
但以理在他认为根本的事情上保持坚定,同时尊重掌权的人。
因此,他的忠心既不是无限度的服从,也不是一味的反对。
它建立在能接受的与不能接受的两者之间的区分之上。
13. 神也在人际关系中动工
下一节再次提到神的作为这一主题:
“神使但以理在太监长面前蒙恩惠和怜悯。”(但以理书 1.9)
因此,但以理书 1 包含两个特别重要的平行宣告。
在但以理书 1.2,神把约雅敬交在尼布甲尼撒手中。
在但以理书 1.9,神使但以理在他的上司面前蒙恩惠。
因此,神的主权不仅表现在重大的政治剧变中。
它也表现在日常的人际关系中,表现在使但以理能够保持忠心的各种处境里。
14. 十天的试验
那位官员担心,但以理所要求的饮食会损害这些青年的外貌,从而使他自己的性命处于危险之中(但以理书 1.10)。
于是但以理提出一项试验:
“请你试试仆人们十天,给我们素菜吃,白水喝。”(但以理书 1.12)
这个建议是有限度的,也是可以验证的。
十天期满,就可以把他们的容貌与吃王膳的少年的容貌作比较。
因此,但以理并没有要求人未经检验就接受他的主张。
他提出了一个办法,既能持守他的信念,又顾及那位官员的责任。
15. 十天的试验没有证明什么
叙事指出,试验期满时:
“他们的面貌比吃王膳的少年人更加俊美肥胖”。(但以理书 1.15)
这段经文不应被变成一般性的营养学论证。
但以理书 1 的主旨,并不是要科学地证明十天以素菜和水为主的饮食必然带来更好的健康。
这一结果属于叙事的神学逻辑。
但以理和他的同伴努力保持忠心,他们的选择并没有带来他们的上司所担心的不利后果。
随后,这一章明确地把他们的才能归于神。
16. 忠心与知识上的卓越
但以理书 1.17宣告:
“神赐给这四个少年聪明,使他们通达各样文字和学问。”
因此,经文没有表现出忠于神与学习巴比伦的知识之间有任何对立。
这四个青年研习他们环境中的学问,并且出类拔萃。
然而,他们才能的最终来源,被归于神。
此外,但以理还获得一种特别的才能:
“但以理又明白各样的异象和梦兆。”(但以理书 1.17)
这一说明直接为但以理书第2章作了铺垫。
这样,第一章就为后来的叙事提供了必要的要素。
17. 在尼布甲尼撒面前受考验
培训期满,这些青年被引到王面前。
经文说:
“在众少年中,无人能比但以理、哈拿尼雅、米沙利、亚撒利雅。”(但以理书 1.19)
于是他们进入王的服事。
因此,他们在行政上的融入是完全的。
然而,叙事仍继续使用他们的希伯来名字。
这个细节意义重大。
巴比伦可以给他们新的行政名字,但叙述者仍按他们的出身来称呼他们。
在叙事中,制度上的融入并没有抹去他们的身份。
18. “十倍”
尼布甲尼撒考问他们:
“王考问他们一切事,就是关乎智慧聪明的,发现他们比通国的术士和用法术的人强十倍。”(但以理书 1.20)
“十倍”这个说法强调了显著的优越。
不必把它理解为数学计算的结果。
它表达了王所察觉的巨大差距。
这一承认也为随后的各章作了铺垫,在那些章节中,但以理将因他领受并解释启示的能力而与宫廷的专家们区别开来。
19. 但以理直到居鲁士
这一章以一句极简短的话结束:
“到居鲁士王元年,但以理还在。”(但以理书 1.21)
这一说明给读者带来了非凡的视野。
这一章在尼布甲尼撒的统治下开始。
它却以提到居鲁士作结。
在这两者之间,巴比伦帝国将要消失。
因此,但以理在政治上比那把他掳去流亡的强权活得更久。
不过,必须避免一种错误的解释:但以理书 1.21并不一定表示但以理死于居鲁士元年。
但以理书 10.1还把他描述为在居鲁士三年领受了一次启示。
但以理书 1.21毋宁是指明,但以理经历了这一重大的历史转折。
20. 从耶路撒冷到巴比伦,却不是从神到马杜克
这一章的进程,最后可以这样概括:
耶路撒冷被攻陷。
圣殿的器皿被运走。
但以理被掳走了。
他的培训是巴比伦式的。
他的名字被更改。
他进入了一位外邦王的服事。
乍看之下,一切都显示巴比伦得胜。
然而,叙述者用神的作为把这些事件框了起来。
主交出约雅敬(但以理书 1.2)。
神使但以理在他的上司面前蒙恩惠(但以理书 1.9)。
神赐给这四个青年知识和聪明(但以理书 1.17)。
因此,这一章真正的对比,并不单单是犹大与巴比伦之间的对比。
而是在帝国看得见的权势与神看不见的主权之间,这主权在流亡的中心仍不断运行。
21. 但以理书 1 作为全书的纲领
但以理书 1 不仅仅是一段传记性的引言。
它预告了随后要展开的主要主题。
但以理书 1.2的神的主权,将在但以理书 2、但以理书 4、但以理书 5 和但以理书 7 中得到展开。
在敌对环境中的忠心,将在但以理书 3 和但以理书 6 中再次出现。
但以理领会异象的能力,为但以理书 2 以及随后的但以理书 7 至 12 作了铺垫。
但以理书 1 中被运走的圣殿器皿,将在但以理书 5 中重新出现。
提到居鲁士,已经预示着巴比伦不是永存的。
因此,第一章以相对简单的叙事形式,包含了全书的神学纲领。
22. 不需要退出世界的忠心
但以理和他的同伴并没有离开巴比伦社会。
他们在那里学习。
他们在那里工作。
他们在那里学习它的语言。
他们在它的行政机构中服事。
叙事并没有把这种参与描述为背叛。
当但以理认为某种做法直接威胁到他的忠心时,界线才出现。
因此,但以理书 1 提出了一种对流亡生活的细致看法:参与而不混同,学习而不放弃自己的身份,服事而不赋予人间的权势以绝对的权柄。
这种张力将贯穿全书。
总结论
但以理书 1 叙述了四个犹大青年处境的急剧转变。
他们的国家被统治,他们的坐标被颠覆,他们的文化环境改变,他们的将来从此要在一个外邦强权的服事中展开。
然而,这一章拒绝把流亡描述为神已停止作为的地方。
它的第一个神学宣告恰恰是:即使在犹大战败之中,主仍然掌权。
这种主权既不取消人的责任,也不取消流亡的艰难。但它提供了一个框架,但以理的整个历史都必须在这个框架中理解。
但以理和他的同伴也表明,忠心与融入并不一定相互矛盾。
他们学习巴比伦的语言和知识。他们接受在它的行政机构中服事。他们甚至使用给他们起的名字。
但当但以理认为已到了根本的界线时,他“心里”立定志向,不玷污自己(但以理书 1.8)。
这种忠心既不咄咄逼人,也不消极被动。
它兼具信念、尊重、聪明与坚忍。
这一章最后以一个引人注目的对比结束。叙事开始时,尼布甲尼撒似乎无所不能。然而,最后一句话并没有止于他的统治,而是一直引到居鲁士。
帝国更替,但以理仍在。
这一简单的说明,已经预告了全书的伟大信息之一:人间的权势是暂时的;忠心能够经历政权的更替,因为神的主权不依赖于任何帝国。
所引用的经文
列王纪下 23.29-30 ; 列王纪下 24.1-25.21 ; 历代志下 35.20-24 ; 历代志下 36.5-21 ; 耶利米书 25.1-12 ; 耶利米书 46.2 ; 但以理书 1.1 ; 但以理书 1.1-21 ; 但以理书 1.2 ; 但以理书 1.3 ; 但以理书 1.4 ; 但以理书 1.6-7 ; 但以理书 1.8 ; 但以理书 1.9 ; 但以理书 1.10 ; 但以理书 1.12 ; 但以理书 1.15 ; 但以理书 1.17 ; 但以理书 1.19 ; 但以理书 1.20 ; 但以理书 1.21 ; 但以理书 2.1-49 ; 但以理书 3.1-30 ; 但以理书 4.4-37 ; 但以理书 5.1-4 ; 但以理书 5.1-31 ; 但以理书 5.31-6.27 ; 但以理书 7.1-28 ; 但以理书 10.1.